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我厂购小麦的发票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1-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1信息】 某家面粉加工企业,1994年就被认定为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生产的需要,该厂每年都要收购大量的小麦。前几年,该厂主 要是从农民手中直接收购小麦,财务上可以凭该厂自己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上注明的购进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999年底,市粮食局财务科 科长在全市粮食系统财务会计业务培训班上,向所有来参加学习的财务人员传达了市 粮食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的文件精神。对该市面粉厂来说,在增值税的缴纳上发生了两个方面的 变动:1.财税字[1999]198号第四条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对粮油加工业务,一 律照章征收增值税。2.《通知》第六条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属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 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为了正确核算和有效地节约税款,该厂经过仔细测算,认为从免缴增值税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并取得普通发票比较合算。所以,从2000年1月1日起,该厂购 进小麦时一律选择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并主动索要普通发票。2000年度, 该厂共从免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小麦20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260万元。 2001年4月,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厂进行2000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检查时,认 为该厂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小麦2000万元不能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应补缴260万元的增值税。请问,该厂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 (并取得普通发票)的小麦真的不能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该厂能不能 按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呢? 答:首先,1999年6月29日下发的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不仅作出了对粮食 加工企业,一律要照章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一项主要的内容,那就是对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原则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通知》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项“销售免税项目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即销售粮食时,不 得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 粮食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呢?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第六条对此作出了允许 其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粮食时,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但是,紧接着国家税务总局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于1999年7月 19日下发了国税明电[1999]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 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 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 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保证粮食增值税政策的正确执行, 现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发票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可以说1999年7月19日下发的国税明电 [1999]10号《通知》否定了1999年6月29日下发的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第一条 第二款以及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普通发票)注明的销 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其次,1999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税函[1999]5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凡享受免征增值 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 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二、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 食购销企业,1999年内要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其 粮食销售业务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对于该厂2000年度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2000万元小麦,只有 取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进项税额。对该厂 取得的普通发票则不能按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再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一)项以及《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 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才可按买价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还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4]026号)第八条规定:自1994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 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于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进的农产品并取得普通销售发票的,则不能依10 %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该厂从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2000万元小麦,既不能按13%的扣 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依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a2001092500611)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