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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门窗装潢收入要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8-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9/2001信息】 近日,江苏省响水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 私营装饰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检查时,发现公司承包建筑安装装潢 工程,销售自产的铝合金门窗98万元,按装潢业务收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了营业 税,没有申报缴纳增值税。当国税局作出要其补税、罚款时,公司觉得不理解,认为: “公司承包的工程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是从总承包人手中分包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 虽然铝合金门窗是本公司生产加工的,但取得的收入是工程建筑安装装潢收入,属于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分包工程应纳营业税款已被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怎么还要向国税 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呢?” 对此,税务人员向公司作了解释。根据国税函[1997]186号文规定: “对基本建设单位和购房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 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 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 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由于铝合金门窗是经公司生产加工制作成型后安装到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上的,是 一种产品制作,该产品制作对于装饰公司来说,是一种产品生产行为,属于增值税的 应税货物范围。公司分包取得的工程安装收入,是有偿转让铝合金门窗所有权的行为, 是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的同时又负责安装业务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当然公司销售 产品应该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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