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的税收处理办法
录入时间:2001-08-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0/2001信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严重违反税收法律、
法规,或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定标准,或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
额,或税收负担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其存货的税收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一
般有三种方法:其一,存货已抵扣进项税额不予补税;其二,存货已抵扣进项税额予
以补税;其三,如果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立即歇业,则其存货的销售按销售额
和规定税率计算征税。第一种方法尽管执行起来比较容易,但造成了税收的流失;后
两种方法尽管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但无明文规定。为了堵
塞漏洞,使征管工作有法可依,建议改进和完善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存货的税收
处理办法。
改进和完善存货的税收处理办法,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税法和财务会计
制度的规定,符合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合理性原则(必须既要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又要兼顾纳税人的合理负担)、可操作性原则(必须在实际工作中能为税务机关和纳
税人所接受,操作方法简便易行)。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划转告知。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划转为小
规模纳税人之前,应事先告知企业,说明划转的依据和理由,划转后存货的税收处理
办法,划转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增值税征税规定。这样使企业对税收政策有
一个充分的了解,便于对以后的生产经营方针作出恰当的选择,避免企业措手不及而
影响其生产经营。
2.存货差异的税收处理。由于核算的原因和其他原因,企业存货的帐面数与实
有数存在着差异。对于差异,应查明原因,按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1)由于企业在核算中少转或多转原材料成本、生产成本、销售成本等而发生的存
货差异,在划转时应按规定进行调帐处理;(2)由于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
作帐务处理而发生的存货差异,在划转时应按规定调帐处理,并对存货差异的进项税
额进行转出,补征增值税;(3)由于企业虚构购货业务而形成的存货差异,应按规定
补税,并予以处罚;(4)对企业不能提供有关证据或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存货差异,
应按规定补税。
3.存货的税收处理。对划转企业的实有存货,应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
如果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则在划转时按适当的方法计算存货已抵扣进项税额,并以
此补征增值税;(2)如果企业划转后立即歇业的,则其歇业清理所取得的存货销售
收入,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划转后存货销售的税收处理。对于继续生产经营的划转企业,其存货除了在
划转时按上述办法予以补税外,在以后发生销售或视同销售时,应按规定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另外,未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歇业,也应比照上述办法进行存
货的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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