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与兼并纳税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租赁的计税
2000年3月,环球缫丝厂,向某信用社租赁经营一倒闭企业的资产,租赁期为5年。
同年4月,该厂申办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外购配件一批,价税合计234000
元,用于对租赁资产自动缫丝生产线进行改造,改造时聘请外单位人员共支付工资100
00元。6月企业正式投产运营。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21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
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该缫丝厂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具备融资租赁的特点,应作为临时性租赁或经营性
租赁处理,发生的租赁费列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自
有固定资产入账核算,而只在备查簿中作备查登记。
租入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按原值提取折旧。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低值易耗品 200000元
应文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34000元
贷:银行存款 234000元
借:递延资产 200000元
贷:低值易耗品 200000元
借:递延资产 1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元
然后按照五年期限,每月平均摊销递延资产210000÷60=3500元,借:制造费用
3500元,贷:递延资产3500元。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金,企业未作转出。
兼并的计税
但如果该环球缫 丝厂是通过兼并、收购倒闭企业的资产,取得自动缫丝生产线
的所有权,在2000年也发生同样的设备改造项目,那么情况如何呢?
由于环球缫丝厂拥有该自动缫生产线的产权,所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15条
规定,应作为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又根据第17条规定: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
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因此缫丝厂在
对自动缫生产线进行更新时(确定是更新而不是维修,原因有二:一是改造时间,是
在投产之前;二是检修人员非本厂职工),所外购的配件,应视为工程物资,更新结
束后,成本费用应全部转入固定资产。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一)外购配件
借:工程物资 234000元
贷:银行存款 234000元
(二)配件领用
借:在建工程支出 234000元
贷:工程物资 234000元
(三)支付改造工资
借:在建工程支出 10000元
贷:银行存款 10000元
(四)结转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244000元
贷:在建工程支出 2440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该兼并企业环球缫丝厂,购进
配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而在上例第一种情况即经营租赁中,由于所购配件成本是计入递延资产,可抵扣
的进项税金,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六项不得抵扣的范围,所以无须将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改制,不同的运作模式,一种是兼并,一种是租赁,发生相同的经济业务,
而应纳的税金却不相同。两者区别的焦点,在于发生的成本费用最终是否计入固定资
产,如果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计入固定资产,则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反之,
则进项税金可以抵扣。因此必须联系企业的具体实际,作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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