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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地生产的产品运到异地销售,请问如何交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1信息】 一个个体户,从事家具加工生意,现在在 田东县思林镇思林街上开个家具加工店,田东县思林国税分局每月已按6%双定征收 增值税163元。现在由于乡下生意不好做,便于2000年底把在思林街上加工成品的家 具运到田东县城租房开个门店销售,在思林只加工不销售,当他到田东县平马开店后, 当地国税要他又纳税,而现在他还在思林正常纳税,请问: 1.这个个体户应在哪里纳税? 2.税率是多少? 3.思林也交平马也交是双重吗?本人不愿交双重怎么办? 答复如下: 一、从事生产、销售家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 定,此个体户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他在田东县思林镇思林街开办家具店,其后又在田东县城租房开门店销售家 具,开办的两个门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是否都属于其本人,如都属 于自己开办的两个门店,两个店都在同一县境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在田东县思林 镇思林街生产的家具运送(移送)到田东县城销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可报经田东县 国家税务局批准同意他开办的两个店销售自产家具取得的销售收入,可由思林镇思林 街家具店汇总向思林镇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在县城的门店销售自产家具取 得的销售收入(已缴纳增值税)不需再缴纳增值税。 第三,如果此个体户生产销售家具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帐征不健全的, 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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