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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用于教学税务机关为何执行政策不一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问:我厂是经省教委和县国税局审查批准 后,依法成立的隶属于县城厢小学的校办印刷厂,主要负责全县各中小学的作业练习 本印刷业务,2000年度我厂销售收入11万元(其中本校用于教学的收入6万元,其他学 校5万元),税款也已按期缴纳。近日,我厂在办理2000年度已征税款的退库手续时, 税务机关审核后只就本校教学用的收入部分给予办理退库手续。请问,同是用于教学, 税务机关为何执行政策不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 92号)文件的第一、四项有关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 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所以,税务机关审 核后,只就你厂用于本校教学的6万元收入的已征税款,给予办理退库手续是有依据 的。(x20010604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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