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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破产清算时其账面上的留抵税额是否予以退回?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7/2001信息】 我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 致长期亏损,近日,企业宣告破产。清算组进行财务清算时,发现账面上尚有留抵税 额1.8万元。请问:我厂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这部分留抵税款?   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涉及增值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 288号)是这样规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对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 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这样,你厂破产清算时账面上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将不予退还。这部分留抵税 额应转入清算损益,增加亏损额。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八 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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