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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企业改产后增加产量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问:我厂是一家小化肥生产企业,为适应 市场需求,1999年7月由生产碳酸氢铵、钙镁磷肥转产尿素、磷铵,对于生产销售的 尿素、磷铵,当地国税部门一直给予免征增值税。由于市场行情较好,我厂于2001年 1月增加了一条生产线,月生产销售额增加了,国税部门知道这个情况后,要求我们 就增加的这条生产线生产的尿素、磷铵缴纳增值税。请问国税机关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产品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9号)文件规定: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 铵,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 磷肥产品后,在改产尿素、磷铵和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 品。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 文件规定,贵厂在尚未增加生产线之前,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可予以免征增值税, 2001年1月后,增产的那部分尿素、磷铵销售就需要缴纳增值税,国税机关的这种做 法是正确的。(x20010604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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