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部门开具的包裹票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录入时间:2001-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1信息】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很
多客户由于一次购货量较小且有时限要求,不能通过铁路货运运送,经常通过铁路快
件运送(即货物由客车运达),而铁路部门则给我们开具包裹票,我们认为该种票据
上标明的运费金额应像铁路货票一样按7%计算进项税额并抵扣当期销项税额,而当地
税务部门则认为理论上应该抵扣,但税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抵扣。请问:1.税
法是否有这方面的规定?2.如果有,我公司以前年度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还能否抵
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
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套
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从范围看,铁路部门的包裹票,不属于货票范
围,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其次,从内容看,准予计算并可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
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
填写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你公司取得的铁
路包裹票,所填写的项目和内容不符合规定,因此,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法规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
0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
19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
通知 第四条 国税发[1996]037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