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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

录入时间:2001-06-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 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 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 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 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 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 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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