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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列入新产品名单的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6-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1/2001信息】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 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088号),对原新产品减免税政策给予了两年过渡期,在具体操作方 式上由原减免税办法改为增值税先征后退。税制改革以前,为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 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国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曾享受过新产品减免税的产品,不 得在以后年度重新编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而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根据上述规定, 对1993年以前曾列入新产品计划并已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在税制改革后又 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名单的,不得重复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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