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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外销快餐要缴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1-05-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9/2001信息】 问:我们是江西省某师范院校附属餐饮服 务部,系独立核算的后勤实体,主要供应本校师生快餐,同时也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 快餐。去年下半年,当地国税机关就我部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征收了 2500元增值税。请问我部提供的餐饮服务收入按理应缴营业税,为何国税部门要 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 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 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 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据此, 当地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是正确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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