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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啥样的运费才能抵扣?

录入时间:2001-05-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8/2001信息】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 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准予抵 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 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 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 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 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 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 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 知。”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124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外)所支 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 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 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 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 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 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 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 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 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 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第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 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是真实的,并且取得了合法、开具规范的运输发票,支付款项渠道正确,才能按规定 的范围计算抵如进项税额。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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