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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价抵债怎样核算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5-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5/2001信息】 问:我公司1999年12月份销售给A公司一 批材料,货款为140000元,由于对方经营困难,至今仍未偿还,经双方协商,A公司 用其生产的茶具折价140000元抵债。我公司将这批茶具入库以后又进行外售取得销售 收入180000元,请问在销售时应当怎样核算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 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应当在销售这批茶具时核算增值税销项税 额30600(180000×17%)元;又据国税发[1996]155号通知的规定,如果贵公司在取 得这批茶具时,可以取得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这批茶具的进项税额 23800(140000×17%)元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抵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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