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价外费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填开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
值税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
"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
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
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
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
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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