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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由于货物的销售和结算方式不同,因而企 业实现销售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也有所不同。具体规定为: 1.采取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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