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国家物资储备局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稳
定,而专门储备各种专用物资的机构,国务院在研究财税体制方案时,决定对国家物
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给予先征税后返还的优惠政策。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的
物资收储、销售业务,由于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体制,为了便于税款征收及财
政返还处理,对国家物资储备局所取得的储备物资销售收入,由国家物资储备局在北
京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集中缴纳增值税,由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
单位。
国家物资储备局可向税务征收单位申请办理纳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和购
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为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国家物资储备
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在北京办理结算时开具,不得提供所属基层单位使用。
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包括省级局和下属仓库)从事的多种经营业务仍在经营行为
所在地按规定缴纳各种应缴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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