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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特殊问题处理: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对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业务的征税问题,根 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照章征税,然后采用即征即退的方法给予优惠照顾。具体规定为: 1.凡有黄金配售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 税人认定手续,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2.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单价为不 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从原配售价格中分离出来单独填写。增值税专 用发票中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为: 单价=原配售价格/(1十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以目前含金量99.9%以上黄金配售价为例: 单价=107.68 /(1+17%) =92.03(元/克) 税额=92.03×17% =15.65(元/克)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每克黄金税额为15.65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银行黄金配售计价单同时使用。银行黄金配售单上填写的 黄金配售价格不变,但须在配售黄金计价单上注明含税金额。 4.对按国际市场价格用外汇供应黄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以购进时国际市 场黄金价格加百分之一手续费按购进日的人民币兑美元汇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增值税税 额。 例:黄金价格38 0美元/盎司,美元与人民币汇价为1:8 .5, 则: 单价=(38 0+38 0×1%)×8 .5/(1+17%) =3262.30/(1十17%) =278 8 .29(元/盎司) 税额=278 8 .29×17%=474(元/盎司) 即:银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每盎司黄金税额为474元(每克15.2 3元,1盎司=31.1038 41克) 有关配售黄金的人民银行必须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其应缴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 家税务总局缴纳。税款的退还,须经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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