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
关规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应作如下处理:
1.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
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
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
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
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
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
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4.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
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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