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国税函第7
2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运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如下问题:
1.1997年各地税务机关可以继续为纳税人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原防伪税控系统的代开软件,
待新的代开软件研制完成后再予更换。因此,发票左上角的密码仍为60位,纳税人
的税务登记号不含字母。
3.对纳税人购货取得由税务机关在1997年1月1日后用原代开软件开具的
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进行审查并予抵扣税款。停止代开
的地区,应将上述精神及时通知到基层税务部门,避免发生对原软件代开的百万元增
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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