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特殊问题处理: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1-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1信息】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
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
押金,应按所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一年为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
还均应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
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在税法实施过程中,发现部分行业或企业,实行产品去除包装核算,不符合现行
税法和税收政策和关于包装物押金收取和退还的有关规定。为此,对企业销售带包装
的货物,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
外购的,均应按税法规定并入货物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
例如:某企业1999年7月销售一批产品,商品包装物以出租的形式随货运输
到购货单位,价格5万元;1999年7月还随同产品销售一批包装物价格3万元。
该企业1999年8月份应缴的包装物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5万元+3万元)×17%=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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