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成本差异对增值税核算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材料成本差异是指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法核
算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入库材料实际成
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该帐户的借方,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记入该帐户
的贷方;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按成本差异率计算记入该帐户的贷方,实际成本
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由于材料成本差异属备抵调整帐户,在很多企业中该帐户的金额不是很大,部分
企业财会人员忽视了它跟应交增值税的联系,在相关业务中没有进行相应的涉税会计
处理,影响了税金核算的准确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
业将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材料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
个人消费等项目时,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转出。材料成本差异作为材料实
际成本的组成部分,也必须一并计算调整进项税应转出的金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工业企业购入原材料某规格钢材50吨,每吨计划成本2000元,实际购进价每吨
2200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 128700
贷:银行存款 128700
并作:
借:原材料 100000
借:材料成本差异 10000
借: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
贷:材料采购128700
某日,该企业在建工程从材料仓库领用该规格钢材10吨,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
月度终了后,经计算该规格钢材成本差异为正差异,即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
差异率为10%。此时,在结转材料成本差异的同时,应将材料成本差异应负担的进项
税金同时转出,作相应分录:
借:在建工程 2340
贷:材料成本差异 2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
若月度终了后,计算出该规格钢材成本差异为负差异,即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差
异率为-10%,此时,在结转材料成本差异的同时。还应将以前多转出的进项税金予
以冲回,相应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2340
贷:材料成本差异 -2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
现行会计制度还规定: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
也可以按上月的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在计算调整相
应的进项税转出额时,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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