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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何处罚

录入时间:2001-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1信息】 问:我是甘肃省某私营五金机电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我公司开业并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年来,从没有在税收上打过主意。 作为商业零售企业,我们每天都有大量的现金售货,按说隐瞒一些收入是很容易的事, 可我们月月都是足额申报纳税。当地国税局年年都授予我公司"先进纳税单位"称号。   谁知,2000年12月,A省某市国税局向我县国税稽查局发来信函,说我公 司2000年11月向A省佳愚公司购进五金材料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我县国税稽查局遂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规定,认定我公司偷税,向 我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仅要我公司将已经 抵扣的34万元进项税额不子抵扣并补缴入库外,还要再加罚一倍的罚款。   我们认为我公司在购进这批五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没有过错。因为:   1.我公司确实从A省佳愚公司购买了该批(不含税价200万元)五金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均与实际相符。我公司且已如数将款项 汇至A省佳愚公司;   2、A省某公司开给我公司的"A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伪造 的发票,且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以及加盖的财务印章均为"A省佳愚 公司"。至于A省某公司交给我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是其让其他公司代开后再加盖"A省 某公司"的"销售单位条形章"、"财务专用章",然后再交给我们的事实,若不是对方 税务机关查处佳愚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我们又怎能知道该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是让别人为其代开的呢?我公司亦属受骗上当,怎能判我公司"偷税"呢?请问:该 县国税稽查局定该公司"偷税"对吗?   答:就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经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现答复如下:   首先,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即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应定性为"偷税"的问题,《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 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 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 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此问题,本报已于2000 年11月22日筹划周刊六版《有间必答》的《我们煤矿的做法是偷税行为吗》一文 中进行了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其次,根据2000年11月16日以前的税收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出口退税的,均应按照国税发[1997]134号 文件以及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 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按偷税或者骗 取出口退税处理,不仅要追缴已经抵扣或退税的税款,而且要处所偷或所骗税额五倍 以下的罚款。所以,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认定 为偷税并处一倍的罚款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2000年11月16日印发并执行的国税发[2000]187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对纳税人善 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   《通知》规定:   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 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 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 抵扣进项税额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 应依法追缴。   二、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 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 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 予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   三、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 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 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所以,如果你公司的此笔业务是发生在2000年11月16日后,且情况如你 所说,你们确实不知道佳愚公司开给你公司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A省监制且非伪造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 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那么,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通知》第一条规 定,你们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不应按"偷税"论处,只需补缴已经抵扣的34万元的增值税税款即可。如果你们能够 重新从A省佳愚公司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 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A省佳愚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 对佳愚公司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明,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 《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你县国税机关还应依法准予你们公司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日前你公司可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县国税稽查局进行申辩或者在缴纳 34万元的税款后60日内,向县国税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县国税局进行税务 行政复议。   但是,如果你县国税稽查局有证据表明你公司在增值税进项税款抵扣前知道该专 用发票是A省佳愚公司让其他公司代开的,那么将对你公司按偷税论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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