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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应纳、应退税额的计算(二)

录入时间:2001-03-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4/2001信息】 出口退(免)税计算题:某税务师事务所于 近日受托代理了几次出口退(免)税事宜。详细情况如下: 1.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购进服装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20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并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 税收缴款书,报关出口后取得外汇收入折合人民币24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应退增 值税额(服装退税率为17%)。 2.某外贸公司,当月从某油厂(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香料油一批,价款106万 元,取得了普通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的增值税税收缴款书,报关出口后取得外汇收入 折合人民币140万元。试计算该公司应退增值税额(农产品退税率为5%)。 3.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01年1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 进口化工原料一批,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海关征收增值税17万元(减征17 万元)之后,外贸公司将该批化工原料以2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某化工厂,经化工 厂加工后,外贸公司又以250万元的价格收购回来,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 的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然后再出口。假设该公司各项出口退税资料齐全、手 续完备,上述价格均不含税,请计算出当月应纳增值税和出口应退增值税款是多少? 答案: 1.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 口货物的,应依据购进货物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进项金额和该货物适用 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200×17%=34(万元) 注: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以按适用不 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Σ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 外贸企业适用上述计算办法,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做到对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 和销售账,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如购进的货物当时不能确定是 用于出口或内销的,一律记入出口库存账,内销时必须从出口库存账转入内销库存账, 征税机关可凭该批货物专用发票或退税机关出具的退税证明办理内销货物进项税额的 抵扣。 2.税法规定,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后,不论是内 销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 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予扣除或退税。具体是: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 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和纸制品。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退税率       =106÷(1+6%)×5%=5(万元)   注: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 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按税法规定,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转售给其加工 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 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 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 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办理出口 退税时在退税额中扣除。对在进口环节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计算退税时,应扣除 已减征税款。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 增值税税款=230×17%-17=39.1-17=22.1(万元);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250×15%-22.1        =37.5-22.1        =15.4(万元)。   提示:税制改革以来,出口退税率已经过几次调整,目前(1999年7月1日 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为4档:1.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 器仪表、服装,出口退税率为17%;2.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和上述已执行 17%退税率的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以及钟表、硅、陶瓷、钢材及其 制品、水泥、铝、铅、锌、有机化工原料、无机化工原料、涂料、颜料、橡胶制品、 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出口退税率为15%;3.除l、2两 项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7%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的货物,出 口退税率为13%;4.农业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 (a20010313006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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