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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销售、供应消防物资器材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3-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7/2001信息】 问;我厂购入的消防物资器材都指定由县 消防队调拨、供应,我厂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消防队销售、供应消防物资器材是 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19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 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 (指人被装、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 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因此,消 防队对外销售、供应消防物资器材应缴增值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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