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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录入时间:2001-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问:我商场从一电视机厂购进一批电视, 并取得电视机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电视机厂欠电子管厂货款,按照电视机厂 的要求,我商场将购进电视机款直接付给了电子管厂。发票联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为电 视机厂,而电汇凭证回单上的收款单位是电子管厂。由此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填 写不一致。这张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国税发[1995]192号《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 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 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 抵扣。所以你商场取得的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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