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旧木料、砖瓦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问:我厂拆除了一幢不适用的厂房,变卖
了部分旧木料、砖瓦。问这部分变卖收入是否享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
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
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
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
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贵厂变卖旧木料、砖瓦所取得的收
入,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