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变卖旧木料、砖瓦所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1-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问:我厂拆除了一幢不适用的厂房,变卖 了部分旧木料、砖瓦。问这部分变卖收入是否享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 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的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 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 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 制度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贵厂变卖旧木料、砖瓦所取得的收 入,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