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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损失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1-0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7/2001信息】 近日,河北省滦平县国税局在对该县某矿 泉水公司(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0年12月因管理不善使部分库 存矿泉水变质,造成损失。该公司在会计处理时只按损失数量与账面成本计算出损失 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对变质矿泉水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造成 企业少缴增值税。 该公司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矿泉水变质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21条的规定,属非正常损失。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六款规定:“非正 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因此该公司损失矿泉水所耗用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该公司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属偷税 行为。税务机关作出补税罚款的处理是正确的。 (a20010227006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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