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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路运费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2001-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6/2001信息】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 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费如何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 规定,本《增值税问题解答》(一)的第12条进行了解答。但根据现行规定,发生在铁 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的货物运输费用由于得不到增值税抵扣,造成部分纳税人增值税 负担上升幅度较高,为了平衡铁路运费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0]14号文件将铁路运费抵扣范围进行了重新明确: 自2000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 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 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 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 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 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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