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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应如何掌握?

录入时间:2001-0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6/2001信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对索 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我市具体解释为“开出发票的当天”。 鉴于目前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对其取得的索取销售额的凭据,不仅限于 发票,还应包括各种凭据,如出库单、提货单、收据等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只 要企业取得上述有关凭据,都应视为取得了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应该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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