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1-02-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9/2001信息】 问:供货商与销货商签订一合同,货款和
发票为3个月后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支付和开具。当月是否要根据出库商品数量和合同单
价来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根据什么,如果不是(因为合同所签订的商品
数量不一定是最后实际销售的数量),又根据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明确规定如下: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
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
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国税发[1993]150号对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明确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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