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帐、销售固定资产(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1信息】 笔者从企业和有关税务报刊上了解到,企
业财会及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用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抵债,接受单位又销售,双
方企业在如何计税上有异议。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在征免货物品种上,有的人
认为除税法规定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征税外,其他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双方企业一律免税;大多数人认为免税的关键是自己使用过的货物,未使用的货物
要缴纳增值税。二是在执行税率上,有的人认为销售或抵债当固定资产管理的货物与
接受抵债过来的固定资产(动产)直接转手销售的货物,在执行税率上是有区别的,抵
债或销售固定资产(动产)执行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26号文件特定的);有的人认为税率就随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3号通
知规定小规模商业企业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其他企业仍执行6%;接受抵债企
业对此货物未经使用就售出的,应按普通货物纳增值税,其税率为17%,征收率分别
为6%、4%;还有的人说对抵债的固定资产(动产),接受方直接销售是替抵债企业代
销售,应执行抵债方销售固定资产(动产)规定的征收率。三是在计税上,双方企业对
固定资产(动产)抵债、销售是按含税销售额乘税率(征收率),还是按不含税销售额乘
税率(征收率)?因有的人对税法理解不一,执行也不一样,所以,才在有关税务刊物
上,计税举例说明中,这两种计税办法均出现了。
近几年来,随市场经济发展,上述问题也不断发生,这给税企双方提出如何正确
贯彻执行税法的问题。为此,笔者反复查阅了几年来税收政策有关文件,根据税法规
定和客观实际执行情况,如何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谈谈个人意见:
一、从对销售固定资产(动产)征免税的界限看,首先是看购入固定资产(动产)后,
是否使用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4]026号)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
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
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其二,从对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具体标准
看,国家税务总局函发(95)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规定应具备以下几个条
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
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
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文件规定看,不论抵债企业,还是接受货物企业,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必须具备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才能执行此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
物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从此规定看,接受抵债货物的单位,接
受过来的货物不符合按固定资产处理条件的货物,按《暂行条例》规定,应属于普通
货物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8]113号)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
%调减为4%,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从此《通知》规定看,
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货物的征收率应为4%,而工业企业仍执行6%。
三、从增值税计税依据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税销售额是不含
税的。《细则》第十四条和二十五条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所以,不论销售
固定资产(动产),还是销售其他货物,如果是合并定价含税销售,不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的,在计税时,均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然后再乘以税率(征收率)。计算销项税
公式: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例:某商业企业抵债或销售固定资产(动产)10万元(含税价),计算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固定资产(动产),国家税务总局特定征收率为6%]:100,000÷(1+6%)×6%
=5660.38元,如商业企业接受抵债过来的固定资产(动产)未使用就售出的,应视为
普通货物销售。仍以上例含税销售额为10万元,其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
%)100,000÷(1+17%)×17%=14529.91元;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纳税额
为:100,000÷(1+4%)×4%=3846.15元。如果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上述
货物,其征收率为6%,其计算方法同商业企业。(略) (at200101014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