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特点
录入时间:2001-02-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4/2001信息】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
法,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充分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
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进
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税务筹划可以达到少缴税、不缴税或缓缴税的效果。
偷税、逃税、抗税、骗税则决不是税务筹划。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
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
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
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
领域的各个环节,商品批发、零售产品和公用事业中的水、电、热、气,以及缴纳盐
税的盐等均列入增值税的课税范畴;
2.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
3.除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货物及应税劳务等情形必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外,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实行根据发货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
4.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
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
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6%计征,不再抵扣进项税额。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
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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