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降低税负不合法
录入时间:2001-02-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8/2001信息】 最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国税局在对一
般纳税人检查中发现有人将进销差价的一部分作为代垫运费开出。
具体地说,就是将进销差价缩小,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减少,再将缩小部分的进销
差价加入运费统一开具为代垫运费。由于运费缴纳的综合税率为4.3%,而抵扣率为
7%,相差2.7%,企业即可从中获取利益。如某企业购进某种商品1000元(不含税,
下同),以1100元销出,那么这个企业就要缴纳17元增值税(1100×17%-1000×
17%)。但某些企业往往为了逃税,将100元的差价开成代垫运费,即进价为1000元,
销价同样开1000元,那么这个企业就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在开具运输发票环节缴纳
4.3元的税款(100×4.3%),该企业得益17-4.3=12.7元。对购货方因此而减少
抵扣的10元(1100×17%-1000×17%-100×7%),供货方再在其他渠道给予补偿。
这种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因为运输费用的尺度是难以把握的,对这种行为,
税务部门目前尚无控管良策。
笔者认为,应进一步降低运费的抵扣率,将运费的抵扣率降至与运输费综合征收
率基本持平,使业户觉得做手脚再也无利可图,可有效地堵塞这个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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