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购进农机散件组装整机取得生产企业返给组装收入应否征收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2-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07/2001信息】 我局稽查局在对某物资农机供应站进行税
务稽查时发现:该企业采用从生产企业以全套散装件购进方式购进农用拖拉机配件后,
自行组装成整机后销售,而供货企业则以“组装调试费”的名义向购货企业支付组
装调试费以作为补偿。购货企业收到该收入后,则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商品
销售收入——免税收入”后,又以转增费用方式借记“经营费用”或“预提费用”,
贷记“其他应付款——××生产企业”,以同等的金额,将取得的组装调试收入变成
实际不存在的应支付费用。通过此账务处理后,该企业又再次以借记“其他应付款—
—××生产企业”,贷记“银行存款”方式将原收取的组装调试收入,以“休息日组
装费”和“应付组装费”名义发放给参与组装的职工。
该衣机供应站认为:之所以采用购进整机散件再自行组装免税农机进行销售,纯
属厂家为方便运输而采取的经营方式,所购进整机散件虽经商家给予组装,但其组装
后并未改变原有免税农机的性质,因此,因组装免税农机而取得的“组装调试费”也
属于免税收入,不应征收增值税。
那么,该农机供应站外购农机散件自行组装成农机整机出售所取得的“组装调试
费”收入,是否应当依照应税劳务计征增值税?
根据税法对农机生产的征税规定和对商业批发、零售农机的免税规定,对农机产
品生产(包括组装)环节实行依13%税率计征增值税),而属于享受免税的农机商品批
发、零售对象仅指农机的购进销售,且农机的组装工序一般由生产环节完成。生产企
业之所以愿意承担并向商家支付组装调试费也正是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因此,商业企
业外购应税农机配件并代生产企业完成应税货物的组装调试工序,实际上已不属于现
行政策对批发、零售农机的免税范围,对其为生产企业组装调试农机而取得的组装调
试收入应当视为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az200101015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