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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广告设计与制作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1-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1信息】 问:我是专业从事户外广告设计、制作的 个体经营者,并具有相关的广告经营资格,主要以电脑广告设计为主,兼营广告招牌 制作,未曾从事过工艺品销售及建筑装演经营。 请问我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 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 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管的非应税劳务 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你公司以电脑广告设 计为主,兼营广告招牌制作,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广告设计收入应缴营业税,广告招 牌制作应缴增值税。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应一并征收增值税。(k20010106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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