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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有规定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最近,巨鹿国税局在对商业企业进行专项 检查时发现,有的企业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模糊不清,在未付款或开出承 兑商业汇票时,以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全额开具专用发票款项未支付完毕的情况下, 认为只要收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申报抵扣当期进项税款。致使企业以后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并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 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未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 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 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 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因此,商业企 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掌握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以免受到不必要的处罚。 (aa2000093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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