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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货物可否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我公司是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最 近,接受了某生产企业捐赠的货物。请问,我公司能否要求该企业开具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 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 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因此,你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要求捐赠企业开具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aa20001213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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