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我是滦平县一公司会计,在实际工作
中,由于对哪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甚清楚,多次少缴了税款,受到
了税务机关处罚。请问,应缴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
(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
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
转交给购货方的。”
根据上述规定,除例外的三项外,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
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aa20001007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