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原料遭受火灾损失还要转出进项吗?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我纸箱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
因火灾烧毁购入的纸板1万余斤,这批纸板上月已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前几天,国
税稽查人员来我厂检查时,要求我厂将因火灾损失的纸板已抵扣进项税额作进项税转
出,我们不明白火灾已使我厂遭受重大损失,为何进项税额又不允许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第5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非正常
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
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你厂的火灾损失属
非正常损失。因此,稽查人员要求你厂转出进项税额的决定是正确的。
(aa20001007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