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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出售小汽车也要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问:我单位为压缩经费开支,将一辆桑塔 纳轿车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近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单位缴纳增值税,我们不明白, 我们是行政单位,出售小汽车不是生产经营行为,为何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串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8条对于“单位”也作了明确的解释:“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 位”。因此,行政单位出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也应缴纳增值税。 (aa20000927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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