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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货物进项税额可抵扣

录入时间:2000-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0信息】 日前,邢台市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办 税人员拿着一份刚刚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到桥西区国税局询问:企业的债务方 因资金紧张,虽多次催收欠款都未能按时偿付,迫不得已双方订立合同约定由欠款单 位用货物抵偿欠款,并开具了这份专用发票。该做法是否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先 付款后抵扣的规定相矛盾?是否可以根据实际准予申报抵扣?管理人员给予了明确的答 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 三条规定: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 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物、收货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 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抿扣。因此,该企业只要 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有效,业务真实,经征收机关批准可以抵扣。(aa20000930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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