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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混凝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日,承德县国税局的检查人员在日常稽 查工作中,发现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混凝土,为购货方开具了一份增值税专 用发票。对此,税务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同时 责令其限期改正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2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 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 特殊行业或特殊销售行为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已有明文 规定,纳税人一定要认真学习掌握这些规定,税务人员也要及时地进行税收政策辅导。 (aa20001125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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