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最近,丰宁县国税局在对某家电商场(一
般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商场把从生产厂家取得的15400元“三包”收入直
接纳入小金库管理,不经过账面反映收入。针对这种行为,县国税局责成该商场按“
修理修配”适用税率(17%)进行补税,同时还对未缴税款按偷税处以1倍罚款。对此,
该商场很不理解,认为“三包”收入是生产厂家给的,补税罚款应找生产厂家去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
务,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
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该商
场把取得的“三包”收入直接列入小金库管理,不通过账面反映收入,也不申报纳税,
属于偷税行为,理应受到处罚。(aa20001111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