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销售猪毛猪血也应缴纳增值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最近,我们在对县食品公司的纳税检查中 发现,该公司所属部分食品站利用生猪集中屠宰的便利条件,把生猪屠宰户的猪毛、 猪血留下,对外销售,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没有缴纳增值税。对此,税务人 员要求该公司补缴应纳税款。 销售猪毛、猪血也属于销售货物,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当缴纳增 值税。同时,猪毛、猪血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的农业产品,其税率 为13%。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其征收率为6%。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 售收入征收增值税。(aa200011110021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