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利息也应缴纳增值税吗?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最近,乐亭县国税局税务稽查人员在
对我厂进行纳税检查时,以我厂收取的承兑汇票利息没有计入销售额纳税为由,对我
厂作出了补税并罚款的处理决定。请问,他们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
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
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退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
价外收费。你厂按会计制度规定将带息汇票收入列入“财务费用”,可以不作收入处
理,但根据税法规定,这种利息收入属于价外费用中的延期付款利息,应按销售货物
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aa2000112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