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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未承兑进项能抵扣吗?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是丰润县某家电商行的一名会计, 我行今年9月初购进了一批货物,当月6日货物验收入库,13日取得了销货方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便抵扣了进项税额177960.48元。商业承兑汇票已开出,但我开 户行尚未承兑。今年10月县国税稽查局来我商行检查,当即指出这笔税款尚不能抵扣, 让我行补税并加收滞纳金。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税务机关对你商行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 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 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另 根据《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冀国税流发[1998]15号)之规定,对税务检查中发 现商业企业未按[1995]015号文规定,在未计款之前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行为,经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不按偷税对待,但应冲减其当期进项税额,并对提前申报抵扣的 进项税额,从申报之日起至允许抵扣止,按日加收滞纳金。因此,你行应作进项税转 出账务调整,到税务机关补税并缴纳滞纳金,等商业汇票承兑后再抵扣该项税款。 (aa20001115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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