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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为何还要征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厂今年6月份向某商店销售白酒时, 出租了包装物,且收取押金5000元。7月份我厂向该商店催还包装物时,该商店决 定将包装物留下继续使用、包装物押金不必退回了。前不久,县国税稽查局查账时, 要对我厂收取的押金5000元征收增值税。按规定企业因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收取的押 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征增值税,不知为何要对我厂征税? 答:《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 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 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厂收取的 包装物钾金不再退还,应当缴纳增值税,税率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 (aa20001115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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