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元收入征收4000元税款合法吗?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今年7月份为江苏一皮革厂代收了
10万元的猪皮革(由厂方提供资金),事后厂方按2%给我支付了2000元的手续费,购
销双方均未开具发票。可到8月份税务机关让我申报缴纳增值税4000元。请问,这笔
税款我应缴纳吗?这符合税法吗?
答:你应该缴纳。根据[1994]财税字026号文规定,“代购货物的行为,凡同时
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
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
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
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由于你们行为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所以应该
按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待,按4%的征收率证收增值税。(aa20001122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