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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何时开具?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问:我公司为新办企业,近日被税务机关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领取了专用发票。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何时开具?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 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 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 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 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 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七)将货物分配 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 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因此,你公司应根据销售货物的结算方式依照上述规定的时 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aa2000112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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